儿子私签拆迁协议 老子将其告上法庭
家住杭州已年过八旬的张氏老夫妇,正赶上房屋拆迁,便要求货币安置安享晚年。可他们的儿子瞒着父母与拆迁方签订了调产安置(即实物安置)协议。张氏老夫妇无法接受儿子越俎代庖的行为,一纸诉状将亲子告上法庭。
“得知协议内容后,两老十分气愤,认为儿子不尊重自己的选择,找到我们要求帮忙起诉儿子和当地政府。”日前,原告的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向《市场导报》“阿德哥讨说法”栏目透露了这一“父告子”的官司。
擅自变更户主签订安置合同
2009年底,张氏老夫妇长期居住的集体土地房屋面临拆迁,作为拆迁方的当地政府,给出货币和实物两个拆迁安置方式,供拆迁人选择。
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等方面的原因,张氏老夫妇商定选择货币安置。而就在他们正等着和拆迁方签订房屋安置协议时,他们的儿子小张已经瞒着他们抢先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后经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周建伟律师进一步了解,被拆迁的房屋当时建房申请人是张老,其子小张采用伪造父亲张老签名的方式,擅自更改了户主,骗取拆迁人信任而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
2010年2月,张氏老夫妇一纸诉状将其子小张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儿子所签房屋安置合同无效。
领取补偿款腾房埋下“祸根”
庭审中,被告小张承认其以父母张氏老夫妇的名义签署了授权委托书,也承认以父母的名义要求变更户主。但是,小张认为其父母是认可的,因其父母领取了房屋补偿款和过渡费,且及时腾空了所居住的房屋,并当庭提供了其父母领取房屋补偿款及过渡费的两张收据,认为自己选择实物安置没错。
对此,原告张氏老夫妇承认收到了上述款项,但表示这些款项即使选择货币安置也是可以领取的,且及时腾房是为了配合拆迁,无论选择货币安置还是实物安置拆迁房都是要腾空的。
然而,恰恰是领取房屋安置补偿费和腾房,成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也给日后诉求埋下了“祸根”。
“视为追认”造成原告败诉
今年 5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拆迁房屋系原告张氏老夫妇、被告小张等共同所有。作为共有人之一,被告小张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相应份额的房屋,对该房屋的其余部分,无论其签约时是否是该户户主身份,如无全体共有人同意,均无权处分。授权委托书不是原告张老所签,不能构成被告小张有权处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现包括原告张氏老夫妇在内的被拆迁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已经依约腾空房屋交付拆迁方,该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视为对被告签订合同处分被拆迁房屋行为的追认,且两原告已经收取部分款项,故涉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有效,原告败诉。
律师:不慎后续行为酿成“追认”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周建伟律师对上例案件的判决表示,“合乎法律但是不合乎情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两原告的确及时腾空了自己居住部分的被拆迁房屋,也收取了部分拆迁款项包括过渡费。从形式上看,原告的行为可以认为是构成了对涉案拆迁合同的追认,依法可以认定有效。但是,对于两个80多岁的农村老人而言,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又能理解多少呢?尤其是收取部分房屋补偿款和过渡费的行为意义。遗憾的是法律有无情的一面,这就是这个判决不合乎情理的一面。
周建伟指出,这个判决提示广大读者,在遇到无权代理的情形或无权处分行为时,不同意的当事人应当注意自己的后续行为,谨防一不小心构成了行为“追认”而追悔莫及。